共同犯罪中必须先预谋吗?|共同犯罪|共犯意思|共谋必要性

作者:茶蘼 |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在共同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必须先预谋吗?”这一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案例和学术研究成果,系统阐述“共同犯罪是否必须有预先谋划”的法律内涵及其适用条件。

共同犯罪中“预谋”的定义与性质

在共同犯罪的概念体系中,“预谋”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而是表述共犯人之间合意的一种常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有主动追求或放任的态度,而这种态度需要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在共犯人之间形成合意。

从理论角度来看,“预谋”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共同犯罪中必须先预谋吗?|共同犯罪|共犯意思|共谋必要性 图1

共同犯罪中必须先预谋吗?|共同犯罪|共犯意思|共谋必要性 图1

1. 有意性:预谋表明行为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协商和约定。

2. 共同犯意:预谋反映的是多人之间对犯罪结果的事先认同。

3. 计划性:与即兴犯罪不同,预谋通常包含一定的分工规划。

是否“必须预谋”取决于什么?

在法律实践中,“共同犯罪必须有预谋”的观点并不完全准确。具体而言:

1. 预谋并非共同犯罪的绝对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犯意联络,而这种联络既可能是事先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明确约定(即预谋),也可以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临时达成合意(当场合意)。是否“必须预谋”并非区分有无共同犯罪的关键标准。

2. 关键在于共犯意思的形成

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意。这种共同意图既可以在作案前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也可以在实施过程中即时达成。

3. 案例分析:张三与李四的分工合作案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张三负责望风,李四负责撬锁。虽然两人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预谋,但通过事先的语言沟通达成了共同犯罪的合意。这种情况下,尽管不存在事前详细计划,但同样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意的形成方式:从“必须预谋”到多样化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共犯意思的形成往往呈现出以下几种形式:

1. 书面形式

行为人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分工和责任。这种形式下双方的预谋意图非常清晰。

2. 口头协商

当事人之间通过语言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你负责放哨,我来撬锁”。这种方式占多数案件的比例较高。

3. 行为默契

有时共犯人虽无明确的语言交流,但通过互相的行为表现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意图,甲看到乙正在实施盗窃行为而积极参与其中。

4. 事前合意与当场合意

预谋型犯罪属于事前合意的一种典型形式,但也存在“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情形。在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中,甲和乙在实施过程中临时决定捆绑受害人,这种情况同样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法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共同犯意的存在是核心要件。

2. 司法解释

在多个司法解释中指出,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共犯意思联络。这种联络既可能是直接对话、书信等形式,也可能通过行为间接表达。

3. 过失共犯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讲,也存在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况,但这类案件相对较少见。我国刑法第25条将共同犯罪限定在“故意”范围内,排除了“过失”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预谋?

1. 证据种类的多样化

共同犯罪中必须先预谋吗?|共同犯罪|共犯意思|共谋必要性 图2

共同犯罪中必须先预谋吗?|共同犯罪|共犯意思|共谋必要性 图2

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存在预谋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当事人供述和辩解

现场遗留的书证(如短信、记录)

第三方目击证人的证言

勘验笔录中发现的间接证据

2. 区分两种情形:预谋型与非预谋型

从犯罪形态上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两类:

预谋型犯罪:即事先经过充分协商、分工明确的 crime。

临时起意犯罪:指在犯罪过程中才达成合意的情形。

3. 不同分类下的法律后果

对于预谋型犯罪与非预谋型犯罪,在量刑时可能会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分并非绝对化的。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考量。

特殊类型的共犯意思考察

1. 无言的合意:行为默契

在某些案件中,双方没有直接的语言交流,而是通过共同的行为表现达成了共同犯罪意图。在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中,甲和乙事先约定运货的方式和路线,即使没有明确提及“毒品”二字,也应认定为预谋型共同犯罪。

2. 既遂与未遂形态下的共犯意思

在犯罪未遂阶段或既遂阶段,共犯人的意思联络可能会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 不同裁判文书中的标准差异

实践中由于法官对“共犯意思”的理解存在细微差别,会导致相似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值得理论界。

2. 电子证据的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认定共犯意思时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电子数据(如、短信等)。这类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3. 对“过失”的认识误区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将共同犯罪中的“过失”行为误认为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在故意情形下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从理论层面看,预谋并非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未来的司法实践应更注重对共犯意思本质的研究,避免仅仅于“是否事先约定”的形式问题。也要注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审查效率,确保案件处理更加公正合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在认定共同犯罪时,核心要件是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意联络,而这种合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表达,并不局限于传统的“事前预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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