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共同犯罪:辩护策略与法律适用

作者:(宠溺) |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作为一项较为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罪名,其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焦点。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案例与法律规定,深度剖析“寻衅滋事罪”与“共同犯罪”的复杂关系,并探讨如何在辩护实践中有效应对这一挑战。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件包括:主观上须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表述,改为统一认定标准。这一变化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情节”认定的标准更加统一。

寻衅滋事罪与共同犯罪:辩护策略与法律适用 图1

寻衅滋事罪与共同犯罪:辩护策略与法律适用 图1

共同犯罪的适用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共同犯罪”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体到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与他人形成了共同犯意,则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片面共犯”的情况。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场合,某人单独实施了起哄行为,而另一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的形成。如果客观上确实存在“共同”行为,则即便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不充分,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寻衅滋事罪与共同犯罪辩护中的难点

1. 主观故意的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的认定通常是寻衅滋事罪案件的争议焦点。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一时冲动实施了相关行为,则难以认定为主观故意。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能够证明某被告人的参与程度较低,甚至仅为过失,则有利于减轻其法律责任。

2. 情节严重性的界定

在辩护实践中,常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行为的具体情节;(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3)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等。如果能够证明具体情节较轻,或者社会危害不大,则有可能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寻衅滋事罪与共同犯罪:辩护策略与法律适用 图2

寻衅滋事罪与共同犯罪:辩护策略与法律适用 图2

实务操作中的辩护策略

1. 事实不清型

如果案件中存在诸多无法查清的事实细节,则应当积极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部分事实未被充分证明,则可以争取为被告人获得有利裁判。

2. 情节轻微型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轻微”的认定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如果能够充分搜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情节轻微”标准,则有可能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者缓刑判决。

3.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着重分析各共犯之间的地位和作用差异。若能证明某被告人系从犯,则可以为其争取减轻处罚。

法律与社会的双重视角

2016年《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更加严格。该解释特别强调,“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到案发的具体场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

在这个背景下,辩护人在提出无罪或者从轻处罚意见时,特别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 行为是否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2. 具体情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罪与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课题。辩护人在实务操作中既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又要充分考虑司法实践的具体要求。只有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两者的法律关系,才能为被告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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