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寻衅滋事罪研究》

作者:夏沫青城 |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际关系日益复杂,各类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逐渐成为犯罪形态中的热点问题。为了深入研究这一犯罪现象,本文拟从共同犯罪的视角,对寻衅滋事罪进行详细的剖析和探讨。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中一人或者多人主动或者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者有意为之,而非无意或被他人操纵。

2.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即犯罪者共同策划、共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3. 共同犯罪者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者明了其行为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特点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

2. 寻衅滋事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寻衅滋事行为严重,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多人重伤、死亡的;

4. 寻衅滋事行为导致多人重伤、死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共同犯罪:寻衅滋事罪研究》 图1

《共同犯罪:寻衅滋事罪研究》 图1

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者有意为之,而非无意或被他人操纵。

2.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故意行为,即犯罪者明知其行为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必须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即对他人进行打砸抢烧等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共同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及区别

共同犯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在具体行为和危害后果上存在较大差异。共同犯罪要求犯罪者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者明了其行为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寻衅滋事罪则要求犯罪者明知其行为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具体行为和危害后果方面,共同犯罪往往是多人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而寻衅滋事罪则表现为对他人进行打砸抢烧等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共同犯罪中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以及如何处罚,是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共同犯罪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具体而言,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处罚,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导或领导作用犯罪嫌疑人,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应适当从重。

2. 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行为情节。对于共同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具有严重违法行为,如多次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等,应认定寻衅滋事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3.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应认定寻衅滋事罪,并依法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得以体现。

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对社会秩序具有严重危害性。通过对共同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及区别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犯罪现象,为打击和预防寻衅滋事罪提供理论支持。在实践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依法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罪,并依法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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