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正当防卫17:法理分析与现实问题探讨》

作者:怎忆初相逢 |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正当防卫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对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正当防卫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适用和判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罗翔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他的《罗翔正当防卫17:法理分析与现实问题探讨》一书,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该书的内容进行的法理分析,并结合现实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法理分析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罗翔正当防卫17:法理分析与现实问题探讨》 图1

《罗翔正当防卫17:法理分析与现实问题探讨》 图1

(1)正在进行的侵害:正当防卫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侵害,如果侵害已经停止,防卫行为就不再构成正当防卫。

(2)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防卫行为是为了报复、损害他人等非正当目的,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3)采取制止侵害行为:正当防卫必须采取制止侵害行为的方式,如使用言语、暴力等,如果防卫行为导致了侵害行为的继续进行,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4)对侵害者造成损害: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侵害者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必然结果。

2.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根据《罗翔正当防卫17:法理分析与现实问题探讨》一书的研究,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正在进行的侵害:正当防卫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侵害,如果侵害已经停止,防卫行为就不再构成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相适应: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比例关系必须适当,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3)无损害相当原则: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与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当,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现实问题探讨

1.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问题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适用和判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如在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上,如何界定“正在进行的侵害”和“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以及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比例关系等,都需要司法实践中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运用。

2.正当防卫的社会效果问题

正当防卫的适用,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具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可能会导致正当防卫的滥用,进而影响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探讨,以期达到公正、公平的社会效果。

罗翔教授的《罗翔正当防卫17:法理分析与现实问题探讨》一书,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我国正当防卫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期待看到更加明确、公正的正当防卫判断和运用,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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