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争议——从张琳案看防卫限度问题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讨论。特别是在2024年张琳一案中,司法机关对同一事实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基层法院认定为互殴并作出行政处罚,而省检察院依法抗诉后,省高院再审改判,认定张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案件的反转不仅引发了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也为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
结合张琳案,围绕正当防卫的核心要素、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展开讨论,以期为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与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必要且适度的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争议——从张琳案看防卫限度问题 图1
1.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存在是防卫行为的前提。只有当公民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这种不法侵害不仅限于暴力犯罪,也包括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防卫行为就无法成立。
3.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后果应当与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相当。这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时,既要考虑到一般人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也要避免对“必要”程度作出过于苛刻的要求。
张琳案的具体争议
2024年4月,高院再审采纳省检察院抗诉意见,撤销原行政处罚及判决,认定张琳反击刘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案件的争议点集中于以下方面:
1. 事件起因:根据饭店内监控视频显示,刘因琐事与张琳发生争执。刘情绪激动,不仅辱骂张琳,还抢夺其手中的物品,并将啤酒瓶摔碎。在此过程中,刘甚至掐住张琳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
2. 行为性质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而非正当防卫。但再审法院认为,尽管张琳进行了还击,但这是一种为了摆脱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而非单纯的斗殴行为。
3. 防卫限度问题:刘在事发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且手段具有一定危险性。张琳的反击行为虽然造成了刘轻微伤的结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适用中的常见争议
1. 防卫意图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对防卫人主观意图的判断。防卫意图并非要求防卫人在实施防卫时必须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只要客观上存在防卫行为,并且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认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2. 限度问题的把握
对于“必要限度”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偏差。一方面,要防止对防卫人过于宽容,放纵犯罪;也要避免过分强调严格比例性,忽视一般人的恐惧心理和应激反应。
3. 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正当防卫的认定高度依赖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司法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地审查在案证据,特别是要对双方行为的实际过程和因果关行准确认定。在张琳案中,监控视频成为关键证据,为最终改判提供了重要依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1. 细化法律标准
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类型、防卫行为的适度性等问题作出更加精细化的规定。尤其是在认定“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必要限度”时,应当避免过于形式化的判断。
2. 强化证据审查规则
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争议——从张琳案看防卫限度问题 图2
在审理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应特别注意对双方行为起因、发展过程和结果的全面审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特别是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3. 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
应当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法治宣传教育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边界,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防卫权。也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张琳案的改判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正当防卫界限提供了有益启示。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公众的认知标准,避免机械适用法条导致的结果偏差。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关注和支持,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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