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新司法实践:从互殴到防卫的转变

作者:Pugss |

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社会舆论中引发了广泛讨论。尤其是在公共安全领域,“是否还手”、“何时还手”等问题不仅关系到普通公民的权益保护,也考验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能力。以一起典型的“醉酒男子寻衅滋事案”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及其在实务中的适用问题。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的一个夜晚,在山东淄博某餐饮店,一名体型健硕的男性顾客刘某因醉酒闹事,对饭店老板张琳(化名)实施了暴力行为。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整个冲突过程持续约40秒,刘某多次对张琳进行推搡、拉扯,并伴有拳击动作。面对突如其来的攻击,身高体重明显处于劣势的张琳在情急之下拿起桌上的一个啤酒瓶予以还击,最终导致刘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正当防卫新司法实践:从“互殴”到“防卫”的转变 图1

正当防卫新司法实践:从“互殴”到“防卫”的转变 图1

在此案件中,公安机关最初认为双方行为属于“互殴”,对刘强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对张琳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并处20元罚款的决定。但张琳始终主张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就此提起了行政诉讼。

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an法》)最新修订版本生效前的关键时期,法院最终认定张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撤销了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判决不仅为张琳正名,也在实务界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法律适用问题的深度思考。

法律分析

现行《治an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治an法》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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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 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

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在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通常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几个要素:

1. 不法侵害的存在性:即是否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新司法实践:从“互殴”到“防卫”的转变 图2

正当防卫新司法实践:从“互殴”到“防卫”的转变 图2

2. 防卫意识的现实存在:行为人实施防卫动作时必须处于被无奈的心理状态;

3. 防卫行为的适度性:即防卫手段和强度应当与所受侵害相当;

4. 时间因素:防卫行为必须在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实施。

本案中各要素的具体分析

1. 不法侵害的存在性:

刘某因醉酒,对张琳实施了推搡、拳击等暴力行为,这属于明显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意识的现实存在:

张琳在受到刘某连续攻击的情况下,拿起啤酒瓶的行为可以合理地被理解为是出于自卫目的。没有证据表明其有其他不当动机(如报复)。

3. 防卫行为的适度性:

张琳选择的工具是当时现场随手可得的啤酒瓶,而非更具杀伤力的物品;

其使用的力度和方式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最终仅造成刘某轻微伤;

4. 时间因素:

张琳的行为完全是在李某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进行的,并未存在事后报复的可能性。

综上,在本案中各项构成要件均得到满足。法院最终认定张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撤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合理恰当的。

专家观点

多位法学界专家学者就此案件发表了看法:

大学法学院某教授指出:“这一案例很好地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自卫权的保护。现代社会中,普通公民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暴力侵害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其必要的保护空间。”

清华大学法治与社会秩序研究中心主任认为:“新修订的《治an法》对正当防卫条款的修改,无疑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一次有力保障。司法机关在适用相关条款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避免机械执法。”

社会影响与启示

这一案例不仅澄清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法律适用的认知,也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1. 对普通公民的启示

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采取合理措施自卫,但必须注意行为的适度性;

当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应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如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己的防卫行为确属“正当”。

2. 对司法机关的启示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细致考察案发的具体情形,避免仅凭结果导向思维作出判断;

司法实践中应当更多地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不仅仅局限于客观行为表现。

3. 对法律修订的启示

尽管现行《治an法》已经作出了进步性修改,但未来还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当防卫”不仅是一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分析,我们看到了法律对公民自卫权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增强,也期待司法实践能够更好地诠释这一重要原则,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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