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下的紧急避险制度及其适用问题探析

作者:独霸 |

在当代民事法律体系中,紧急避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不仅体现了个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也在实践中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法规,在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中对紧急避险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引发了诸多理论与实务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民法总则下的紧急避险制度概述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该条规定明确了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一是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二是危险应当是正在进行中的;三是行为人采取措施的目的在于避免更大的损害发生;四是手段在必要限度之内。

从学者的研究来看,王竹教授指出,《民法总则》将紧急避险制度置于“民事权益的保护”中,体现了该制度与其他基本民事权利保障规则的协调性。刘家安教授进一步强调,该条文不仅对紧急避险的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了规范,还明确了行为人在采取避险措施时应当遵循的比则,即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法总则》第九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比,在表述上更加精确。过去关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相对模糊,而在《民法总则》中,通过明确“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一表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判断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下的紧急避险制度及其适用问题探析 图1

民法总则规定下的紧急避险制度及其适用问题探析 图1

紧急避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尽管《民法总则》对紧急避险制度的规定较为成熟和完善,但在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和疑难问题。结合张三(化名)在某客运合同纠纷案中的经历可以发现,实务部门在适用这一制度时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一)如何界定“正在发生的危险”?

在张某无票乘车案例中,李某作为驾驶员是否具有免于赔偿的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只要乘客的上车行为经过了驾驶员明确同意,就意味着驾驶员已经承担了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基本义务。这种情况下,即便乘客没有购票,驾驶员仍然需要对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具体裁判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危生的突然性和不可预见性;二是行为人采取避险措施时所处的具体情境;三是是否存在其他更为合理的避险方式。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如果能够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制动或其他合理措施,则可以减轻责任;但如果其过激的避险行为导致乘客受伤,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何确定“必要限度”?

关于紧急避险手段的合理性问题,陈传法副教授在其最新着作中强调,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危险的具体性质、采取措施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以及实际损害后果等因素。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司机为躲避突然冲出的人行道而发生追尾事故,则其避险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合理;但如果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碰撞事故发生,则可能被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往往存在较大难度。从法理角度来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通常是对自身或他人利益的保护,而后者则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击;二是行为所处情境不同,前者强调危险状态的存在,后者则更加强调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最终认定驾驶员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其主要理由包括:危险是由外来车辆的闯红灯行为突然引发;张某采取的刹车措施符合安全驾驶规范;乘客李某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等。

完善我国紧急避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针对当前紧急避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民法总则规定下的紧急避险制度及其适用问题探析 图2

民法总则规定下的紧急避险制度及其适用问题探析 图2

(一)细化“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定标准

建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这一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列举一些典型情形,如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他人闯入等方式引发的紧急情况。

(二)建立比则的具体适用规则

基于《民法总则》第九十条关于“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的规定,应当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操作指南,以便实务部门准确把握。可以参考国外相关法律经验,引入具体的风险评估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风险收益比较等。

(三)加强案例指导工作

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各级法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适用规则,特别是针对危险程度、避险手段和损害后果等方面的裁判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在前述张某无票乘车案中,可以明确驾驶员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民法总则》中的紧急避险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本文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相信该制度将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注:本文案例均为虚构,不代表真实司法案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