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成立的条件及其法律分析

作者:谴责 |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保护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并非易事,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判断和事实分析。重点阐述正当防卫不成立的条件,并通过相关案例进行深入解析。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正当防卫不成立的条件及其法律分析 图1

正当防卫不成立的条件及其法律分析 图1

1. 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或者即将发生的不法侵害。

2. 防卫目的: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非出于其他非法目的。

3. 时间和限度: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并且采取的手段和强度应当与实际的危险性相当。

正当防卫不成立的情形

尽管正当防卫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特定情形下,看似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可能并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些情形包括:

1. 假想防卫:行为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甲看到乙携带刀具靠近自己,误以为乙意图对自己实施暴力攻击,遂上前殴打乙,但乙只是想与甲聊天。这种行为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2. 无过当防卫:虽然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但防卫手段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不属于正当防卫。丙被丁轻微推搡后,使用致命将丁击毙,则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3. 被保护人同意或者挑拨防卫:如果被保护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防卫帮助,施害者也并未表现出攻击意图时,防卫人不得实施防卫行为。甲在明知乙与丙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仍故意激化矛盾并唆使某人对乙实施侵害,随后以“防止其再次加害”为由对某人进行打击,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4. 自陷险境型防卫:行为人在明知自身处于危险状态但可以采取其他更为安全的方式避免危险时,仍选择使用武力,则可能被视为不当防卫。戊明知己方的财物已经被抢夺者控制,仍然 recksly 前往交涉,最终产生肢体冲突并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5. 后续事件型防卫: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侵害人实施了进一步的打击。庚将辛打倒在地致其失去行动能力后,仍继续对其施加暴力,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 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存在:即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

2. 防卫措施与侵害程度是否相当:这要求防卫手段和强度应当适度,既不能过于消极也不能过分积极。

3. 时间条件: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段内实施的防卫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而非其他目的(如报复、寻衅等);

2. 客观方面实施的行为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间有直接关联性;

3. 防卫手段和强度与实际侵害程度一致。

案例分析:张某防卫案

为更好理解正当防卫不成立的情形,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2020年某日深夜,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醉酒驾车撞向行人周某。周某迅速逃离现场后,刘某继续在附近寻找“目标”,恰巧遇到一名路过的张某。

刘某要求搭车,张某由于夜间独自一人且并不认识刘某而予以拒绝。随后刘某多次哀求并试图强行拉开车门,意图将张某带至车上。在此过程中,刘某的言语和行为逐渐激化,对周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见此情形,张某为保护自身安全,迅速拿起路边的石块砸向刘某头部,最终导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实施了强行拉开车门等行为,但尚未达到足以构成不法侵害的程度。另外,在周某已经逃离现场的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具备现实急迫性。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张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正当防卫不成立的条件及其法律分析 图2

正当防卫不成立的条件及其法律分析 图2

与建议

认定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需要严格把握法律条文的规定,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为了避免错误认定,司法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判定:明确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紧迫的防卫意愿。

2. 客观事实的核实:详细调查不法侵害的具体情节和现场情况。

3. 行为后果的评估:全面分析防卫措施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边界也至关重要。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当保持冷静,尽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和支持。

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条件和界限,不仅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期待能够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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