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英和小波: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论与思考

作者:heart |

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允许公民在面临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正当防卫,以避免非法侵害继续进行。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如何正确适用防卫手段,避免因防卫行为导致非法侵害行为结束,而防卫者受到法律的处罚,这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法学界和实践部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宋立英和小波两起案例,探讨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宋立英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9日,宋立英在其家中被赵某持刀威胁,赵某欲抢夺宋立英的财物。宋立英为保护自己,使用水果刀将赵某刺死。后经鉴定,赵某的死亡原因是刀刺入心脏,死亡结果为失血性死亡。

(二)法律规定与争议焦点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对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2)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3)对侵害者造成损害。

2.在宋立英案中,赵某持刀威胁宋立英,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宋立英为保护自己,使用水果刀将赵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个要件。但是,宋立英在进行防卫时,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要件“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和第三个要件“对侵害者造成损害”,存在争议。

(三)法律适用

1.对于宋立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宋立英在进行防卫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对宋立英应以释放审慎处理。

2.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宋立英可能存在过当防卫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宋立英的行为导致了赵某的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法院在对宋立英进行判决时,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宋立英和小波: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论与思考” 图1

“宋立英和小波: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论与思考” 图1

小波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3日,小波在其家中被赵某持刀威胁,小波试图用手机报警,但被赵某破坏。后赵某逃离现场。小波为保护自己,使用水果刀将赵某刺死。后经鉴定,赵某的死亡原因是刀刺入心脏,死亡结果为失血性死亡。

(二)法律规定与争议焦点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对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2)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3)对侵害者造成损害。

2.在小波案中,赵某持刀威胁小波,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小波为保护自己,使用水果刀将赵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个要件。但是,小波在进行防卫时,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要件“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和第三个要件“对侵害者造成损害”,存在争议。

(三)法律适用

1.对于小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小波在进行防卫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对小波应以释放审慎处理。

2.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小波可能存在过当防卫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小波的行为导致了赵某的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法院在对小波进行判决时,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过对宋立英和小波案的分析,我们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中,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2)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3)对侵害者造成损害。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过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应当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要件进行进一步明确,以指导司法实践,确保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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