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如何界定其适用条件

作者:ID |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突发事件或危险情形,此时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更大的损害。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行为,在法律术语中被称为"紧急避险"。实践中对紧急避险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却常常存在误解,甚至将其与正当防卫混为一谈。结合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深入阐述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如何界定其适用条件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如何界定其适用条件 图1

紧急避险概念辨析

紧急避险?

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紧急避险是指在合法权益正在遭受紧迫危险时,行为人为保护该权益而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因其具有保护法益的目的性和情境的紧迫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法律所豁免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经常被混淆。二者存在以下本质区别:

1. 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行为人,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是对危险的不得已回避;

2. 行为性质不同: 正当防卫是主动防御行为,而紧急避险则是被动退让或转移行为。

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构成条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紧急避险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才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

1. 存在现实危险(前提条件)

危险的存在是紧急避险成立的基本前提。这种危险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也可以是他人行为导致的(如交通事故)。并非所有潜在风险都可以成为紧急避险的前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之规定,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已经现实存在,并且具有紧迫性。

实践操作中,是否构成现实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在台风来临前加固房屋结构不属于紧急避险;

- 在台风袭来时采取抢救财产措施则可能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2. 意识到危险的存在

主观上认识到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构成紧急避险的重要条件。这种认识既包括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也包括他人指明的情形下依法推定其知情。

行为人对危险的感知应当是基于客观事实,并非出于主观臆断。

- 误认为有歹徒尾随而采取防卫措施,则可能构成假想防卫;

- 真实存在危险但未意识到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则可能属于过失行为。

3. 行为的必要性(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紧急避险行为具有保护法益的目的性,这种目的必须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1. 当前损害与避险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法律界通常采用比则来判断行为是否必要:

- 如果采取其他措施能够达到相同目的,则不能实施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紧急避险行为;

- 必须选择对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避险。

4. 行为无过度反应

紧急避险虽然需要果断采取行动,但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既不能採取与所保全利益无关的行为,也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新的损害。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可接受性"问题:

- 在面对轻微危险时,如果采取过激手段,则可能转化为违法行为;

- 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避险行为是否适当合理。

紧急避险制度的功能价值

从法律设置的宗旨来看,紧急避险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1.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承认人在危难时刻自我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如何界定其适用条件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如何界定其适用条件 图2

2. 引导人们在紧迫情况下采取理性的应对措施;

3. 在利益冲突时建立一个法律评判标准。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针对不法行为人的主动防御。

两者的区别

1. 危险来源不同:

- 正当防卫中的危险来源于不法侵害者的行为;

- 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则是来自自然力量或其他非主观因素;

2. 行为方式不同:

- 正当防卫可以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

- 紧急避险通常是被迫采取行动以转移或减轻损害;

3. 法律评价标准不同:

- 正当防卫要求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构成犯罪;

- 对于紧急避险行为则强调其必要性,并要比较所保护的利益与牺牲的利益大小。

紧急避险的法律界限

避险过当的责任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紧急避险案件中更强调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案例中如果行为人明显采取不当手段,则可能被视为"滥用紧急避险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在面对较小侵害时采用过激措施导致重大损害;

- 故意扩大危险范围以寻求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改变。

紧急避险的主观故意

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中主观故意的问题需特别注意:

1. 行为人必须是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才采取相关行动;

2. 必须表现出对危害结果的最低限度控制,即不能事先预见到损害后果而仍然放任其发生。

紧急避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为躲避洪水将汽车驶入他人停泊区导致车辆损坏

- 法律判定: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可以免责。

- 分析要点:

- 危险真实存在且紧迫;

- 行为人确无其他选择途径;

- 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案例二:乙为防盗抢打伤跟踪者

- 法律判定:属于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 分析要点:

- 危险来源于不法侵害者的主动行为;

- 防卫手段适当,未超过必要限度;

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1. 判断"正在发生"的危险时的具体标准;

2. 行为必需性与可接受性的把握;

3. 新类型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规定。

完善紧急避险制度的建议

考虑到现行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改进:

1. 针对信息化时代下的新型危险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

2. 细化"必要性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3.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可能面临突发情况需要做出快速决定。正确认识并合理运用紧急避险制度,不仅关系到个益的保护,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入理解掌握紧急避险法律知识对每个公民来说都非常必要。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读者在面对危险时能够:

1. 保持冷静,准确判断情况;

2.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措施;

3. 避免滥用权利或采取过激行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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