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114小时生死较量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手段制止侵害行为的行为。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对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
正当防卫必须是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时采取的。如果侵害已经结束,防卫行为就不再构成正当防卫。另外,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只有在遭受侵害的过程中,防卫行为才是必要的,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侵害行为已经停止,防卫行为就不再必要,也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但是可能会造成侵害者损害。正当防卫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可能会导致侵害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因此,在进行防卫行为时,应当尽量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避免使用过多的暴力手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时间节点。正当防卫必须在遭受侵害的过程中进行。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防卫行为就不再构成正当防卫。另外,正当防卫必须在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存在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防卫行为就不再存在,也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行为方式。正当防卫的行为方式必须是合理的,不能使用暴力、侮辱、威胁等非法手段。正当防卫的行为方式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否则就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必须是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并且需要注意时间节点和行为方式。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从而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
正名
吾辈聊以法言,论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云:“正当防卫”者,系指当一方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正受到进行中的非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采取必要的手段,对侵害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此种行为,系合法的,不构成犯罪。
然则,“正当防卫”一语,并非简单的“好勇斗狠”之举,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界限之清晰,实非一日之功。故有云:“正当防卫:114小时生死较量”。
我们必须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行为的措施,对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条中,我们“正当防卫”需符合以下条件:
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这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若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则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和其他权利。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若行为人采取“不正当防卫”,如为了报复、损害他人等目的,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采取的措施系制止非法侵害行为。即行为人的反击行为,系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而非对侵害行为进行反击。
对侵害者造成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可能会对侵害者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这种损害,系“正当防卫”的必然结果,而非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明白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条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正当防卫:114小时生死较量”的问题。
“114小时生死较量”,是一个具有戏剧性的案例,即一个名为乔治 zhao的男子,在其家中被一名闯入的抢劫犯袭击。乔治成功抵抗了抢劫犯,并在与抢劫犯对峙的114小时内,通过各种手段,最终成功将抢劫犯制服并报警,从而保护了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乔治的行为,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他的抵抗行为系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且在抢劫犯非法侵入其家中进行抢劫的过程中进行,抢劫行为系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乔治所采取的措施,系制止非法侵害行为,而非对侵害行为进行反击。乔治的行为,并未对抢劫犯造成重大损害,其反击行为,系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行为,而非为了报复、损害他人。
乔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乔治的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即在“非法侵害行为”进行中的114小时内,乔治的抵抗行为一直持续,这使得乔治的行为,构成了“过度防卫”。
对于“过度防卫”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十个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