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现场处罚条例全文》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行政现场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现场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现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现场处罚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的原则。
现场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现场处罚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许可证、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行政现场处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现场设立明显的现场处罚标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处罚;
(二)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据和处罚种类、幅度;
(三)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现场处罚笔录,并留存相关证据;
(五)行政机关应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处罚结果。
现场处罚的执行和监督
第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处罚义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现场处罚监督制度,对现场处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现场处罚行为提出申诉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决定。
法律责任和追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通报或者和组织调查: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现场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现场处罚条例全文》 图1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现场处罚的;
(四)作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现场处罚决定的。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现场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现场处罚的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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