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保障货币政策的执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现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支付义务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的硬币和现金。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相关部门负责全国现金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支付义务人应当依法使用现金,并接受 cash management 部门的监管。
现金发行与回收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发行现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现金。
第七条 现金发行和回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客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发行和回收机制,确保现金供应充足。
现金管理
第九条 支付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机制,确保现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支付义务人应当遵守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现金进行非法交易;
(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或向金融机构转移,未经批准;
(三)将现金用于个人储蓄或投资;
(四)向非现金支付义务人发行现金。
第十一条 支付义务人应当接受现金管理部门的监管,并按照要求现金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部门应当对现金发行和回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现金管理的合规性。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现金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支付义务人与现金管理部门之间因现金管理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图1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有未尽事宜,由授权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