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保留原则:概念、内涵与我国实践
行政法律保留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源于罗马法,后为各国所普遍接受。我国在1982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法律保留原则。从此,行政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律保留原则:概念、内涵与我国实践 图1
行政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创设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简言之,行政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不得擅自行使权力,更不得违法行使权力。
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
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设定权力。法律是设定国家行政权力的基础,只有法律才能为行政权力依据。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2. 法律限制权力。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以保障国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行使权力。
3. 法律监督权力。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以保障国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不得违法行使权力。
我国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践
我国在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践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设定权力。我国《法》规定,设立办公厅,依法行使的日常工作。这里,法律设定了行使权力的依据。
2. 法律限制权力。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这里,法律限制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
3. 法律监督权力。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这里,法律监督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法律保留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国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实践行政法律保留原则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仍需进一步加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的实施,以保障国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