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保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和法律法规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细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符合和法律的规定,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法性、实施性。
第四条 国家法律监督权机关负责监督本细则的执行。
制定程序
第五条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和法律的规定;
(二)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三)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
(四)保障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六条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目录:制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行政法律法规制定目录,明确应当制定、、废止的行政法律法规项目。
(二)调查研究:制定机关应当对所涉及的行政领域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实际情况,为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三)拟订案:制定机关根据调查研究结果,拟订行政法律法规案,并送交相关部门论证。
(四)审查:相关部门对行政法律法规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送交制定机关。
(五)案公布: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法律法规案公布于众,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六)案审议:制定机关根据社会公众意见,对行政法律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议。
(七)法律实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通过行政法律法规案,依法赋予法律效力,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法律,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教育、实施。
第七条 对于尚未制定行政法律法规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性的行政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行政法律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依法行政。
(三)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组成专门的检查小组,或者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十条 检查小组或者有关部门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图1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了解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查看,了解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组织座谈会,听取被检查单位对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和意见;
(四)组织专家评估,对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结果,应当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于行政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实施工作。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罚款的金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依法应当折算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其他评估方式确定;
(三)没收非法取得财物,依法应当折算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其他评估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细则公布前已经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律法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公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制定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作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法律监督权机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