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行政法81条款解读与探讨
201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修订案中新增了第81条,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对2016年修订后的行政法81条款进行解读与探讨,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行政法81条款的解读
(一)条款内容概述
行政法81条款是关于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遭受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还规定了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赔偿程序等内容。
(二)条款解读
1.赔偿范围扩大
修改前的行政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而修改后的行政法第81条将该规定调整为“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的损害;(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国家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这使得行政法81条款的赔偿范围得到了扩大,不再仅限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而是包括了国家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
2.赔偿标准提高
修改前的行政法第12条还规定了赔偿标准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修改后的行政法第81条增加了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即赔偿额=损失额 ">2016年行政法81条款解读与探讨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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