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哪两类?探究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两种主要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是保证国家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监督的性质和目的,行政法制监督可以分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政协、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等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连续性等特点,能够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 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负责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机关。在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以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权主要体现为撤销权,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可以作出撤销决定,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机构。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包括中央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审计机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审计机构。行政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权主要体现为审计报告权,即对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供行政机关决策。
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哪两类?探究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两种主要 图1
行政系统外部监督
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等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主要体现为撤销权,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可以作出撤销决定,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2. 政协的监督
政协是指中国人民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组织。政协的监督权主要体现为建议权,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促进国家政策的完善和实施。
3.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监督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是指设立的政策研究、和起机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监督权主要体现为权,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促进国家政策的科学、合理和有效。
4. 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
法院和检察院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主要体现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和检察,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正。
行政法制监督分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两种,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监督权。这两种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保证国家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