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行政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行政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款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役权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土地使用权的对象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即土地使用权人只能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权利,而不能对其他类型的土地享有权利。
2.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土地使用权人只有通过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利用,才能实现其权利。
3. 土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土地使用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变更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役权出售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 土地使用权租赁:国家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滥用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建造、装修、改造等行为,以满足个人或单位的生产、生活、科研等需求。
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土地使用权消灭是指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消灭或终止,包括以下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行政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消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延续土地使用权期限。
2.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行政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土地使用权被拆除:当土地使用权所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依法被拆除时,土地使用权消灭。
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土地权利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是与其他土地权利相互联系的一种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关系:
1.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土地享有的最高权利,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土地使用权人只有在不侵犯土地所有权权能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2.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关系:土地使用权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消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延续土地使用权期限。
3.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对土地的利用、保护和开发进行统筹规划的政策措施。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遵循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行政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取得、变更、消灭土地使用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遵循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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