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处罚条例》
总则
条 为了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或者越权行驶行政权力;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第八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非法财物;
(五)责令停产停业;
(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
(七)行政拘留;
(八)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调查:行政机关应当进行严格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二)认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三)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四)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执行;
(五)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行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违法行为的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和执行期限。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性,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性为两年;
(二)涉及撤销权、thon权利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性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处罚条例》 图1
(三)涉及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等特别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性为六个月。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本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