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法规许可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规定,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停止实施部分行政法规许可的事宜通知如下:
停止实施部分行政法规许可的具体内容
(一)停止实施的部分行政法规许可事项
1. 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发布广告的许可;
2. 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卫生许可;
3. 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化妆品卫生许可;
4. 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专卖法》中关于烟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烟专卖品准运证核发;
5. 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权限表》中关于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二)停止实施的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许可。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实施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做好行政许可的过渡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制度的平稳过渡。
(二)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和监管,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三)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减少行政许可时限,切实便民利民。
(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化平台,实现行政许可信息实时共享,提高行政许可透明度。
后续工作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三)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行政许可纠纷,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部门、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地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