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赔偿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赔偿行政法规旨在保障疫苗生产、接种等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疫苗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疫苗生产、经营、接种等活动以及使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 赔偿原则
疫苗生产、经营、接种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的原则。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疫苗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赔偿标准
疫苗损害的赔偿标准按照疫苗的种类、损害程度、接种人群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赔偿主体和期限
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为赔偿主体。赔偿期限自疫苗生产和使用之日起算。
第五条 赔偿程序
1. 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在疫苗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疫苗损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向有关部门报告。
2. 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损害扩大。
3. 经调查核实,确认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存在赔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向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追偿。
4. 赔偿的具体金额由有关部门根据疫苗损害程度、接种人群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责任追究
1. 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1)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期限进行疫苗生产和使用的;
(2)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疫苗的质量检验、监测、报告的;
(3)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疫苗的注册、备案、管理的;
(4) 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进行疫苗损害调查核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赔偿行政法规》 图1
2. 对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