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赔偿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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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赔偿行政法规旨在保障疫苗生产、接种等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疫苗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疫苗生产、经营、接种等活动以及使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 赔偿原则

疫苗生产、经营、接种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的原则。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疫苗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赔偿标准

疫苗损害的赔偿标准按照疫苗的种类、损害程度、接种人群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赔偿主体和期限

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为赔偿主体。赔偿期限自疫苗生产和使用之日起算。

第五条 赔偿程序

1. 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在疫苗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疫苗损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向有关部门报告。

2. 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损害扩大。

3. 经调查核实,确认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存在赔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向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追偿。

4. 赔偿的具体金额由有关部门根据疫苗损害程度、接种人群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责任追究

1. 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1)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期限进行疫苗生产和使用的;

(2)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疫苗的质量检验、监测、报告的;

(3)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疫苗的注册、备案、管理的;

(4) 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进行疫苗损害调查核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赔偿行政法规》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赔偿行政法规》 图1

2. 对疫苗生产商、经营者、接种单位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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