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公法与私法的交融

作者:Boy |

行政法是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换言之,行政法既涉及国家行政行为,也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行政法的公法与私法交融的视角,探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实践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

行政法的公法属性

1.国家行政权与行政法

行政法公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国家行政权与行政法的关系上。行政法是规定行政行为合法性、合规性的法律规范,是保证国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正、透明的重要工具。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具有公法性,即国家行政关系。行政法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国家行政权力与行政法

行政法公法属性还表现在国家行政权力与行政法的关系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关系的核心是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范围、行使程序、行使责任的法律规范。在行政法框架下,国家行政权力应当依法行使,防止滥用和腐败。

行政法的私法属性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的私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在行政法框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既包括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也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合同与行政法

行政法私法属性还表现在行政合同与行政法的关系上。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当对行政合同进行规范。一方面,行政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等原则。行政法应当规定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程序,保障行政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行政法公法与私法的交融

行政法公法与私法的交融表现在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中既包括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交融性体现在行政法的规定中,既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规范,也包括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行调整。

行政法作为一门公法与私法交融的学科,既具有公法属性,也具有私法属性。行政法的公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国家行政权与行政法的关系上,而私法属性则主要表现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行政法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性体现在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中,既包括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深入研究行政法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对于完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提高行政法立法和司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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