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的行政法规存档方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废止的行政法规存档方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五年内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法规的实施日期为发布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律监督权主要体现为撤销权,撤销权自法律生效之日起即可行使。当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日期超过五年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或者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
为了规范废止行政法规的存档方式及职责分工,确保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程序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工作需求,制定本通知。
《关于废止的行政法规存档方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图1
废止的行政法规的存档方式
(一)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应当由制定机关决定,并向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会议报告。制定机关应当自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或者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常务委员会对制定机关提出的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审查,通过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应当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存档。本人所在单位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情况报告给制定机关,并在存档时注明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日期。
(三)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知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日期、废止内容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四)制定机关应当对废止的法律法规进行统计,并向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实施日期、废止日期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职责分工
(一)制定机关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存档工作。制定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存档工作,并对存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存档工作。本人所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存档工作,并对存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效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废止的行政法规存档方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五年内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法规的实施日期为发布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律监督权主要体现为撤销权,撤销权自法律生效之日起即可行使。当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日期超过五年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或者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
为了规范废止行政法规的存档方式及职责分工,确保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程序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工作需求,制定本通知。
废止的行政法规的存档方式
(一)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应当由制定机关决定,并向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会议报告。制定机关应当自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或者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常务委员会对制定机关提出的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审查,通过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应当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存档。本人所在单位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情况报告给制定机关,并在存档时注明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日期。
(三)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知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日期、废止内容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四)制定机关应当对废止的法律法规进行统计,并向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实施日期、废止日期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职责分工
(一)制定机关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存档工作。制定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存档工作,并对存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存档工作。本人所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存档工作,并对存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效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