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与实施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废止和实施,保证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由制定、、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第三条 行政法规的制定、、废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制定程序
第五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规律;
(四)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体现性别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有关部门或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制定方案;
(二)法制办审查方案,报决定;
(三)法制办组织起、审核、;
(四)法制办报请审议;
(五)决定发布,并向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会议全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七条 制定 regulations,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其适用范围、实施期限和实施条件。
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行政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一)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会议全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法规,由法制办提出处理方案,报决定。
第十条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法制办,由法制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会议全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不执行或者违法实施行政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法所得的没收;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制定、实施行政法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与实施条例 图1
(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不执行或者违法实施行政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因此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改、废止,由决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法制办。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八个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