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行政法规定:职责、权限与程序
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水利事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为了加强水利行政部门的法治建设,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确保水安全、生态安全、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明确水利部行政法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以规范水利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职责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水利工作,确保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 制定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全国水功能区、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4. 负责全国水功能区水文观测、水资源监测、洪水预报和水资源评价等水文测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5. 负责全国水政监察、水资源管理、水功能区管理、河道管理、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执法监督。
6. 负责全国水利行政许可、审批、验收等行政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7. 参与全国水利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论证和研究。
8. 负责全国水利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9. 承担其他相关职责。
权限
1. 对全国水利工作实施组织、协调、指导。
2. 制定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全国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和验收。
4. 负责全国水功能区水文观测、水资源监测、洪水预报和水资源评价等水文测报工作的管理、监督和验收。
5. 负责全国水政监察、水资源管理、水功能区管理、河道管理、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执法监督。
6. 对全国水利行政许可、审批、验收等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7. 参与全国水利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论证和研究。
水利部行政法规定:职责、权限与程序 图1
8. 负责全国水利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程序
1. 水利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则和程序,明确职责、权限和程序。
2. 水利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履行职责、行使权限、执行程序的合规性。
3. 水利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行政行为,加强对水利行政许可、审批、验收等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4. 水利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项目审批、验收、运营等环节的要求和程序。
5. 水利部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水文观测、水资源监测、洪水预报和水资源评价等水文测报工作的管理,确保水文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水利部应当加强对全国水利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确保全国水利工作依法进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全国水利工作依法进行,为我国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