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撤销的行政法规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与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吉林省已撤销的行政法规进行整理和汇编,旨在为公众提供准确、完整的法律信息。本目录所列内容为吉林省自2021年1月1日起已撤销的行政法规,共15项。
吉林省撤销的行政法规目录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失效行政法规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失效、部分作废和部分保留的行政法规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吉林省已撤销的行政法规情况概述
1.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废止部分失效行政法规的决定
本次废止的行政法规涉及以下方面:
(1)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法》第26条至第28条;
(2)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法》第31条至第33条;
(3)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4条至第36条;
(4)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37条至第39条;
(5)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第40条至第42条;
(6)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至第45条;
(7)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46条至第48条;
(8)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49条至第51条;
(9)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第52条至第54条;
(10)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55条至第57条;
(11)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58条至第60条;
(12)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61条至第63条;
(13)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办法》第条至第66条;
(14)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67条至第69条;
(15)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办法》第70条至第72条。
2.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失效、部分作废和部分保留的行政法规的决定
本次废止和保留的行政法规涉及以下方面:
(1)废止: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37条至第39条;
(2)保留: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第40条至第42条;
(3)保留并作: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至第45条,并对部分内容进行;
吉林省撤销的行政法规目录 图1
(4)保留并废止: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46条至第48条,并对部分内容进行废止;
(5)保留并作修改: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49条至第51条,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6)保留并废止: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第52条至第54条,并对部分内容进行废止;
(7)保留并作修改: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55条至第57条,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8)保留并作修改: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58条至第60条,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9)保留并作修改: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61条至第63条,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0)保留并作修改: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办法》第条至第66条,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1)保留并作修改: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67条至第69条,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2)保留并作修改:保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办法》第70条至第72条,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本次废止和保留的行政法规是吉林省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法规,对于调整和完善吉林省的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吉林省将继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确保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民主、法治。吉林省也欢迎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法规制定和实施工作,共同推动吉林省的法治建设。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