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

作者:独与酒 |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订程序,保证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条例。

第二条 本程序条例适用于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订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订的规章。

第三条 本程序条例的制定和,应当遵循合法、民主、科学、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法律监督权不受限制。

行政法规制订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行政法规制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并符合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实施的可行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案制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制定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案审查: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对案进行审查,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案公布和反馈: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公布案,并反馈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六)案和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案进行,并经有权机关通过。

第六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 图1

(一)符合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尊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四)符合国情和实际需要。

(五)科学、准确、实用。

(六)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符合民主和法治原则。

(八)及时制定和实施。

行政法规制订机关和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负责其所制订的规章的案制订、审查和发布。

第八条 法制工作经验丰富的部门和人员,可以担任行政法规制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法规制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有关机关应当配合法制工作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意见。

行政法规制订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依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制定和行政法规,应当及时公布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制定和行政法规,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评估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制定和行政法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制定和行政法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发布和实施。

第十七条 制定和行政法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和检查。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程序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对本程序条例的,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程序条例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