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修改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工作,提高行政法规的质量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废止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行政法规。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法规的实施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条例 图1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废止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行政法规,并应当在制定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已有的行政法规进行。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废止已有的行政法规。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废止行政法规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的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法规索引制度,便于公众查阅和了解。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有本细则条文 conflict 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条例》。
至 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