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作者:请赖上我!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定。

该法条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法条主要规定了以下

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活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活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民主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应当经过民主决策,并听取公众意见;高效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应当迅速、及时、有效地进行;廉洁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活动必须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权责统一是指行政行为应当明确权责,权责相称。行政行为应当明确行政主体、行政对象、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后果等要素,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适当。

行政活动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公开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公开进行,接受公众监督;透明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公开信息,便于公众了解;公正是指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活动必须坚持监督、制衡、协调的原则。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适当;制衡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平衡,防止行政行为过度或不足;协调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协调,解决行政行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该法条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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