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
行政法作为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包括相对人(公众)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中,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是两个不可忽视的调整对象。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这两者的内涵及相互关系,为研究行政法提供理论支撑。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 图1
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国家行政事务采取的各种行动和行为。政府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 主体特定:政府行为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
2. 目的明确:政府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权力广泛:政府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了行政许可、行政调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领域。
4. 程序合法:政府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 责任严格:政府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追究。
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的管理和调节。公共管理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对象公众:公共管理的主要对象为公众,包括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和特定的利益集团。
2. 目的公益:公共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手段多样:公共管理手段多样,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协调、行政合同等。
4. 程序透明:公共管理程序应当遵循透明原则,确保行政相对人了解并参与行政行为的过程。
5. 责任明确:公共管理应当明确责任,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的相互关系
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在行政法中密切相连,相辅相成。政府行为是公共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为公共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公共管理则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公共管理为政府行为提供了广泛的实践场景,政府行为在公共管理中的运用也不断丰富和发展。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包括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政府行为具有主体特定、目的明确、权力广泛、程序合法和责任严格的特征;公共管理则主要表现为对象公众、目的公益、手段多样、程序透明和责任明确。两者在行政法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深入研究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为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