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行政法规
章 总则
条 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包括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实行征收关税、驗證、放行和监督等管理措施。
第四条 海关依据本规程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进行管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地执行职责。
第五条 海关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应当遵守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关税制度、税收政策等。
税率
第六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应当依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税率表由海关总署制定,报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海关对某些货物可以实行较低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征税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征税管理。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缴纳关税。
第十一条 海关对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征税优惠,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二条 海关对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征税优惠,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 海关对某些特殊货物可以实行不同的征税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关税优惠
第十四条 下列货物可以享受关税优惠: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口货物;
(二)经批准享受关税优惠的货物;
(三)特定区域内的货物;
(四)临时进口的货物;
(五)其他享受关税优惠的货物。
第十五条 享受关税优惠的货物,应当依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对享受关税优惠的货物,可以实行较低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征管
第十七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管,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征税、核销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管,应当保护进出口货物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监督
第二十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督,应当加强检查、监督、核销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督,应当保护进出口货物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未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海关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逃避海关监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行政法规 图1
(二)未依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缴纳关税的;
(三)未依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接受海关征管的;
(四)拒绝、阻碍海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五)擅自行使海关监管权,干涉海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六)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总署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未按照海关规定设置标识、标签、资料等有关标志的;
(二)未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出口手续的;
(三)未按照海关规定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的;
(四)未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等有关文件的;
(五)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总署依法给予相应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