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正当性和合法性:国家权力的根据与历史法学派的立场

作者:肆虐 |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作为一种规范和约束行为的法律体系,行政法不仅需要确保行政机关职权的适当行使,还需防止越权和滥用。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行政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其存在的基础,也是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关键。从历史法学派的角度出发,探讨行政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

行政法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本概述

正当性是指法律、权力或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获得社会普遍认可,从而具备被遵守或服从的资格。对于行政法而言,其正当性主要体现在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确保行政活动有法可依。与此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还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基本道德准则。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法的核心在于规范行为,以防止权力被滥用或出现问题。对于我国来说,这不仅关系到法律体系的完善,还需要从历史法学派的视角审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依据,这是理解和研究当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行政法正当性和合法性:国家权力的根据与历史法学派的立场 图1

行政法正当性和合法性:国家权力的根据与历史法学派的立场 图1

历史法学派对国家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理论支撑

历史法学派作为19世纪德国法哲学的重要流派,其代表人物如萨维尼和胡果等学者强调法是民族共同生活的历史发展的产物,并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所反映的社会习惯和民族精神。这一学派对于研究当代行政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从历史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权力具有某种超验性,这种权力来源于人民的习惯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它具备了某种“自然”基础和内在合理性。在传统的国家理论中,人们普遍认为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契约的结果,其成立是基于人民的共同要求,而行政法的存在则为这种权力提供了制度化的表达方式。

行政法正当性和合法性与传统国家理论的关系

现代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与17世纪的社会契约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霍布斯和洛克等人的观点,国家的形成源于人类社会对安全和秩序的需求,而政府权力的授予则是基于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这种思想直接构成了当代西方行政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传统的国家理论中,行政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主要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赋予行政机关特定的权力。历史法学派又为这种合法性提供了一种更为深厚的基础,并强调了法律与民族习惯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这两者相结合,形成了现代行政法的理论体系。

当代行政法中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实践体现

如何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既符合现行法律又能获得社会认可,是行政法面临的现实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注重历史传统和实际需要的具体结合,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来确保行政权的有效运行。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法通过明确划分权力边界、规定职权分配和责任承担等方式实现其规范功能。但它也需要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做出积极回应,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行政法正当性和合法性:国家权力的根据与历史法学派的立场 图2

行政法正当性和合法性:国家权力的根据与历史法学派的立场 图2

通过对历史法学派的回顾和分析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始终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不仅需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内容上也不能违背基本道德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将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现代法治实践相结合,并探索行政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和新模式,以期构建出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理解和研究当代行政法的过程中,历史法学派提供了一种重要的视角,强调了国家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性和民族性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需要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追求。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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