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加强疫情防治工作的行政法规》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郑州市疫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个人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疫情监测与报告
第五条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疫情监测机构,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六条 疫情监测机构应当每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情况,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义务报告疫情情况。发现疫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并向社会发布预防控制措施和公众指引。
疫情防治措施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疫情监测,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隔离、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发热门诊,并指派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接诊和治疗。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政府采取疫情防治措施,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遵守隔离、消毒等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疫情的;
(二)不如实报告疫情情况的;
(三)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疫情调查、检查的;
(四)擅自行使疫情防治措施的。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如实提供疫情信息的;
(二)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
(三)擅自行使 isolation、消毒等疫情防治措施的。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发热门诊的;
(二)未指派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接诊和治疗的;
(三)不配合政府采取疫情防治措施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如实报告疫情信息的;
(二)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
(三)擅自行使疫情防治措施的。
《郑州市加强疫情防治工作的行政法规》 图1
第十六条 对于因疫情防治工作发生的纠纷,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调解或者仲裁,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