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工作条例
章 总则
条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行政法工作,维护国家行政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行政法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行政法工作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和其他人民组织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和其他人民组织报告工作,接受查询和质询。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国家行政秩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行政法工作程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立行政处、队、科等行政机构,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行政职位,明确职责、权限。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立行政诉讼机构,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init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罚款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格式,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
行政法工作监督
第十四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行政法工作条例 图1
第十五条 政协和其他人民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及其会依法予以查处:
(一)越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 的;
(三)未依法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机构或者指定、委派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的;
(四)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的;
(五)未依法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六)未依法使用行政罚款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七)未依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对投诉举报置之不理的。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