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不成文法源的简述及分类

作者:请赖上我! |

行政法是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成文法源是行政法中最重要的法源,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实践中,除了成文法源外,还存在着一种非规范性、非正式的法律源,即不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主要表现为习惯、默契、判例、命令、通知、公告等。对行政法中不成文法源进行简述及分类。

不成文法源的概念及特点

1. 概念

不成文法源是指在行政法实践中,除成文法源外,对行政法规定产生影响的其他非规范性、非正式的法律源。

2. 特点

(1) 非正式性:不成文法源不具备正式的成文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2) 非确定性:不成文法源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 历史性:不成文法源多源于历史传统和习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

(4) 灵活性:不成文法源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

不成文法源的分类

1. 习惯法源

习惯法源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行政实践中的习惯和做法形成的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源。习惯法源主要包括行政程序、行政惯例、行政实践等。

2. 判例法源

判例法源是指在行政法案例中,根据特定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院的判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判例法源对后续行政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 命令法源

命令法源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命令法源主要包括行政命令、行政通知、行政决定等。

4. 通知法源

通知法源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非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告知等。通知法源主要包括行政通知、公告、通知等。

5. 默契法源

默契法源是指在行政实践中,行政主体之间通过默契、协商等方式形成的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源。默契法源主要包括行政协商、行政谅解等。

在行政法实践中,不成文法源对于调整行政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不成文法源,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其特点,加强研究,正确处理其与成文法源的关系,以更好地发挥其在行政法中的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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