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3部行政法规
经常务会议决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以下3部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该法于1956年9月15日公布实施,对保障我国国境卫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该法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1989年11月1日起实施,对保障我国食品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该法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法》自1997年4月1日起实施,对保障我国化妆品卫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该法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法》。
为了确保过渡期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法规制的建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法规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废止3部行政法规 图1
特此公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