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视角探讨网约车行业的法律治理体系

作者:(猪猪侠) |

在当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出行服务模式,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也引发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行政法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网约车行业的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行政法的视角,全面探讨当前我国网约车行业面临的法律困境,并就完善其治理体系提出相应建议。

行政法视角下对“网约平台”的法律属性认定

界定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性质是建立有效法律治理的前提条件。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平台既区别于传统的运输服务提供者,又不同于单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而是一种具有“公共属性”的新型市场主体。其“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在乘客与司机之间起到居间作用;通过算法和规则对市场进行调节;承担起安全保障、纠纷处理等公共服务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这种介于私主体与公权力之间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义务。在实践中,这种属性认定的模糊性给监管部门带来了诸多困扰,也为平台逃避监管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明确平台的法律定位,是构建网约车治理体系的基础工作。

从行政法视角探讨网约车行业的法律治理体系 图1

从行政法视角探讨网约车行业的法律治理体系 图1

现行网约平台治理中的法律困境

1. 平台主体责任缺失

尽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形式上确立了平台的市场主体地位,但在实际运营中,平台往往将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此规避自身的责任承担。这种做法使得平台成为了一个“空壳公司”,既不直接参与服务质量监管,也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 市场规则混乱

不同地区对网约车的准入标准、运营规范等规定存在差异,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市场割裂现象。部分平台为追求市场份额,采取恶意补贴、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这种无序竞争既损害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公共交通安全隐患。

3. 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的监管体系主要依赖交通管理部门的被动执法,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的有效手段。“互联网 ”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监管效能大打折。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的缺失,使得平台在不同城市间的违法经营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查处。

构建网约平台治理体系的具体路径

1.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要制定统一的网约车行业标准,明确平台的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边界。应当建立一套涵盖车辆准入、驾驶员资质、安全运营等全方位的监管细则。要及时修订与互联网经济相悖的陈旧法规,建立起符合时代需求的新型法律规范体系。

2.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平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公示制度。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平台运营数据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建立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纠纷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各类矛盾。

3. 优化执法程序

在执法实践中,应注重刚性执法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在严格规范市场秩序的为创新主体留有发展空间。要坚持公明执法原则,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选择性执法”和“过度执法”现象。还要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持续发展,网约车行业必将面临更多的法律挑战。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坚持底线思维的鼓励创新发展,既要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又要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完善法律治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健全网约平台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必将推动网约车行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人民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出行服务。

从行政法视角探讨网约车行业的法律治理体系 图2

从行政法视角探讨网约车行业的法律治理体系 图2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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