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定范围及其实践影响

作者:沉沦 |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实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关于它们的制定范围以及划分标准,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从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概念入手,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规定,对二者的制定范围进行系统分析,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影响。

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概念界定

法律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由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主要涉及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刑法、民法典等基本法律,都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大局的重要规范。

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主要是为了具体实施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事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就是在细化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具体事务作出规定。

论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定范围及其实践影响 图1

论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定范围及其实践影响 图1

部门规章则是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类规章通常是对某一领域内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制定范围划分

(一)法律的立法权限及制定程序

根据和立法法的规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国家层面的基本法律的制定。这些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基本政治制度、犯罪与刑罚、民商事基本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根本大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经代表们充分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根据议案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法律案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与程序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和法律的规定,负责制定行政法规。其制定范围主要限于下列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行政措施的;二是属于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三是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等特殊领域的事务。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较为严格。各职能部门在提出行政法规立项申请之前,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和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最终形成的行政法规案,需经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与注意事项

部门规章是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的具体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且只在本部门管理权限内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灵活,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章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广泛听取相关方的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在实践中的具体影响

(一)层级效力的不同导致适用范围不同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性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而行政法规虽然效力低于和法律,但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部门规章则仅在特定领域或行业内有效,其效力范围也严格限定于该领域内。

(二)具体实施中的分工协作

法律的制定注重宏观性和原则性,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提供基本的框架和方向。行政法规则在细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则细化了上位法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部门规章进一步具体化、专业化。以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为例,该规章专门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的重要性

论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定范围及其实践影响 图2

论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定范围及其实践影响 图2

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必须保持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冲突,则可能会削弱整个法律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立法法明确规定了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规则: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完善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定范围划分的思考

(一)明确界定立法权限,防止越位立法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立法权限不清的情况。某些应当由部门规章规定的具体事务被上升为行政法规甚至法律;或者某些可以通过政策调整解决的问题,动辄启动立法程序。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并通过机制化的安排防止越位立法。

(二)加强立法协调,确保体系和谐

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注重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在制定某项行政法规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进行,并就相关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三)增强公众参与,提高立法质量

现代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法律既能回应社会关切,又能经得起实践检验。

中国的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规范体系。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共同构建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框架。明确界定它们的制定范围,并加强协调配合,既是完善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定范围的研究与实践探索,确保每一项规范性文件都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反映社会现实需求的法律体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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