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行政法规制定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素质,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法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并公布的,用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类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以及有关教育的科研、教学、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制定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制定教育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明确教育法规的目的、适用范围、规范对象和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行政法规制定条例 图1
(二)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统一;
(三) 符合国家教育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 体现教育法规的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原则,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五) 注重教育法规的实施和监督,保证教育法规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 教育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 制定教育法规的立项,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并经同意;
(二) 制定教育法规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起,送请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 审查教育法规案,由法制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
(四) 审查教育法规案,由决定;
(五) 公布教育法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六) 实施教育法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教育法规的实施
第七条 教育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各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