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吗?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或“全国人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常在法律监督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有权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这种权力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以宪法为根本、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确保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吗? 图1
关于全国人常是否有权撤销行政法规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探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阐述:明确全国人常在和法律规定中的地位;分析全国人常撤销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探讨其行使该权力的具体操作方式;结合实际案例,说明撤销行政法规的意义和影响。
常务委员会的地位与职能
根据中国第58条的规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及其常委会是我国最高形式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解释法律以及监督法律的实施。具体到全国人常,其在闭会期间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对及其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中国第9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常委会的职能包括:监督的实施;制定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解释法律;决定、批准和废止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撤销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宜。
由此全国人常拥有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既是法定的,又是必须谨慎行使的。全国人常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其行为应当遵循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要考虑国家行政效率以及公民权益的保护。
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吗? 图2
常务委员会撤销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法层面来看:法第89条规定,“有权根据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同样,法第90条明确指出,“各部门和地方人民及它的部门制定的规章应当符合法、法律以及发布的行政法规。” 这意味着行政法规必须在法法律框架内运行。
但如果行政法规与法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越权立法”,则可能需要被撤销。根据《立法法》第87条,“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这一条款为全国人常行使撤销权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也规定了及其部门在起和报送行政法规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合法性原则。如果提出的行政法规中存在明显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常委会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撤销行政法规的原则与实践
1. 审查标准:全国人常在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时,会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与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这种审查既包括实体内容上的冲突,也包括程序上的违规。
2. 审查机制:根据《法》和《立法法》,常委会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操作流程大致如下:
- 提出案由: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行政法规存在违法情形时,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
- 受理与初审:常委会收到审查请求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审议。这一步骤可能会通过内部机构(如法工委)完成。
- 审议与表决:在确认需要撤销某行政法规时,全国人常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问题进行讨论,并采取投票等方式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3. 实际案例: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曾制定了一些政策性较强的行政法规。随着法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观念的深化,常委会开始逐步对这些法规进行审查。在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后,依法予以撤销。这种做法不仅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也为后续的法治建设了有益经验。
常务委员会撤销行政法规的意义
1. 维护法法律的最高权威: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必须遵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全国人常通过行使撤销权,确保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 保障国家行政效率:虽然撤销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工作产生影响,但这种权力的存在能够防止“越位”和“错位”的行政行为,从而促进职能依法履行。
3.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当某些行政法规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时,及时予以纠正,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常务委员会撤销行政法规的问题与完善
1. 当前存在的问题:
- 审查力度不够:实践中,全国人常对行政法规的审查力度有时显得不足,导致一些违法或不当的法规得以“暂行”或“试行”,进而影响法治效果。
- 机制不健全:在审查启动、程序规范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仍有完善空间,可能导致撤销权行使过于随意或僵化。
2. 完善路径:
- 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明确定期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和审查的时间表。这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确保监督工作制度化。
- 强化公众参与: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并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审理过程,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法律框架下拥有撤销与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权力。这一权力的行使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也在实际操作中,全国人常在行使该权力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常务委员会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全文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