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行政法规条例的若干规定

作者:King |

概述

云南省实施行政法规条例,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法规条例的活动。目的是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规定

1.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公开、及时、严格程序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执法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事项、执法程序、执法时效、责任追究等内容,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3.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共利益需要。

4. 行政执法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运用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方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方式应当依法、合规、适当,能够达到查处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群众路线、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6. 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设定行政执法责任,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主体和追究方式,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概述

云南省实施行政法规条例,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法规条例的活动。目的是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规定

云南省实施行政法规条例的若干规定 图1

云南省实施行政法规条例的若干规定 图1

1.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公开、及时、严格程序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执法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事项、执法程序、执法时效、责任追究等内容,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3.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共利益需要。

4. 行政执法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运用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方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方式应当依法、合规、适当,能够达到查处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群众路线、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6. 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设定行政执法责任,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主体和追究方式,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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