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Bond |

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废止地方性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性管理规范。

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废止、实施和监督工作,确保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时性和实施性,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法制的统权威和完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

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目的

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环境保护、教育、卫生、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性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一)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愿望。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提出,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委员、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议。

(二)可行性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法律、法规策实施的条件、效果,确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目的、范围、体例、程序、实施期限等。

(三)起。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法规起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策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案,送请有关方面论证、,形成案稿。

(四)审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案的内容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可行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者建议。

(五)审议。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应当遵循民主、科学、民主、公开、秘密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形成决议或者决定。

(六)公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公布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或者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公布。

(七)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应当遵守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法规策规定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实施监督

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策的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委员、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议。

(二)可行性研究。、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废止法律、法规策实施的条件、效果,确定、废止的范围、时机、程序等。

(三)起。、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案,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法规起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策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案,送请有关方面论证、,形成案稿。

(四)审查。、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案的内容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可行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者建议。

(五)审议。、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应当遵循民主、科学、民主、公开、秘密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形成决议或者决定。

(六)公布。、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公布、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或者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公布。

(七)实施。、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应当遵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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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决定》图1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法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本文对修改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现予以发布,以便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众更好地理解、遵守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修改目的

本次修改《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强化法治保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确保法规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效。通过修改,使法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修改原则

1.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将政府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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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决定》 图2

2. 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坚持全面深化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4.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立法质量。

修改内容

1. 增加规定制定法规的程序和要求。明确法规制定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增加对法规制定过程中相关利益的保障措施,防止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现象发生。

2. 明确法规的解释权归属。规定法规解释权归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使,省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法规解释信息。

3. 增加对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明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报告,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4. 规范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明确法规修改、废止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规范法规解释工作,明确法规解释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对于《行政法规管理办法》中与《legislative法》相抵触的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无效。

2.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人民政府

2022 年 x 月 x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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