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行政法规规定扣缴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现就执行行政法规规定扣缴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扣缴范围和对象
1. 扣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收管理法》第二三条的规定,从事商品交易、应税服务或者从事货物、劳务接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应纳税款。
2. 扣缴对象:从事商品交易、应税服务或者从事货物、劳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为扣缴对象。
扣缴方式和程序
1. 扣缴方式和程序: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劳务交易中扣缴应纳税款,或者在应税服务中扣缴服务费用,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从事货物、劳务的单位中扣缴应纳税款。
2. 扣缴时间和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或者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应纳税款或者服务费用。扣缴地点应当是从事商品交易、应税服务或者从事货物、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场所。
扣缴税率和方法
1. 扣缴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条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分为税率、税额两种。税率分为一般税率、低税率、很低税率等,具体税率由决定。
关于执行行政法规规定扣缴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图1
2. 扣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所扣税款或者服务费用的性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相应的税率计算扣缴金额,并在扣缴期限内,将扣缴金额源泉莺莺地扣缴到国库或者指定的财政账户。
扣缴期限和方式
1. 扣缴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期限内,将扣缴的应纳税款或者服务费用,源泉莺莺地扣缴到国库或者指定的财政账户。扣缴期限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
2. 扣缴方式: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电子方式或者人工方式,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的应纳税款或者服务费用。扣缴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扣缴奖励和处罚
1. 扣缴奖励:对于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应纳税款或者服务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国库或者指定财政账户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扣缴义务人一定的奖励。
2. 扣缴处罚: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应纳税款或者服务费用,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扣缴的应纳税款或者服务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扣缴义务人相应的处罚。
扣缴管理衔接
1. 扣缴管理衔接:扣缴义务人应当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及时报送扣缴的应纳税款或者服务费用,并接受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 信息共享: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及时相互传递扣缴的应纳税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信息,确保扣缴的应纳税款或者服务费用及时、准确地扣缴到国库或者指定财政账户。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通知由财政部门、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