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定:律师不可委托,为何?》
夫行政法,关于国家行政行为的规定,为我国法律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而行政法规定,律师不可委托,则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何也?律师委托,乃法律之规定,然行政法却为之禁止,岂非怪哉?
夫律师之委托,乃公民之权利,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律师为行政行为的上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参与行政活动的基本权利,为保护公民权益所制定。而行政法却禁止律师委托,无疑于剥夺公民之权利,有违法律之精神。
然行政法之所以禁止律师委托,实乃基于对行政行为之信任。行政行为涉及国家行政权力,关系国家公共利益,若允许律师委托,恐律师利益冲突,影响公正。行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禁止律师委托,是为了确保行政权力之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定:律师不可委托,为何?》 图1
行政法之禁止,并不意味着律师委托立法之错误。行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律师委托,可以提高行政行为之透明度,促进公正。故律师委托,非禁止之,而是需规范。
行政法禁止律师委托,实乃基于对行政行为之信任,以保障公共利益。律师委托立法之完善,乃行政法发展之必然。应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权益之间找到平衡,实为当下法律工作者之挑战。
行政法禁止律师委托,非剥夺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公共利益。律师委托立法之完善,可促进行政行为之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故当务之急,乃完善律师委托制度,实现法律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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