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修改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内容予以公告。
修改目的
为了加强广告行业的管理,规范广告行为,提高广告活动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
1. 在条中,增加“以下”一词,修改为:“下列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在第二条中,增加“以下”一词,修改为:“以下规定的广告活动,适用本条的规定。”
3. 在第四条中,增加“以下”一词,修改为:“以下为广告 median 。”
4. 在第六条中,增加“以下”一词,修改为:“以下规定的广告经营活动,适用本条的规定。”
5. 在第十条中,增加“以下”一词,修改为:“以下规定的广告内容,适用本条的规定。”
6. 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以下”一词,修改为:“以下规定的广告发布,适用本条的规定。”
7. 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以下”一词,修改为:“以下规定的广告宣传,适用本条的规定。”
8. 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以下”一词,修改为:“以下规定的广告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9. 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以下”一词,修改为:“以下规定的广告罚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文
1. 条
以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第二条
以下规定的广告活动,适用本条的规定。
3. 第四条
以下为广告 median 。
行政法规修改通知 图1
4. 第六条
以下规定的广告经营活动,适用本条的规定。
5. 第十条
以下规定的广告内容,适用本条的规定。
6. 第十四条
以下规定的广告发布,适用本条的规定。
7. 第十五条
以下规定的广告宣传,适用本条的规定。
8. 第二十三条
以下规定的广告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9. 第三十五条
以下规定的广告罚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施行日期
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附件中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改前后的对比表,以便公众查阅。
特此公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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