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于1992年开始实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法》(以下简称《绿化法》)制定的。《绿化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础性环保法律,规定了城市绿化工作的法律制度、政策目标策措施。《条例》作为《绿化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化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措施。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强调城市绿化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绿化法律法规,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科学、合理、利用、保护的原则,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规定城市绿化用地,并确保城市绿化用地的合理布局和充分利用。
3. 城市绿化工作的人民群众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城市的居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城市绿化工作的义务和责任,支持、参与城市绿化工作,为城市绿化做出贡献。
4. 城市绿化建设的要求和管理。规定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高效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绿化效果。对城市绿化建设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化内涵。
5. 城市绿化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资金需求。对城市绿化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条例》还规定了城市绿化工作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了城市绿化工作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为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作为城市绿化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对加强我国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三条 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并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城市绿化职责,禁止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保护城市绿化设施。
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 图2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提高城市绿化效果。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化规划,注重生态、文化和历史价值的统一。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设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滥用。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植物应当接受检疫,防止病虫害的传播。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和卫生防疫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作中涉及的各类树木、花卉、本植物和绿化苗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作中涉及的各类设施、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滥用城市绿化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化区域种植、修剪、砍伐树木或者其他绿化植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化区域内排放废气、废水、垃圾、废渣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制定具体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