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行政法修改前后对比分析
2018年行政法修改前后
行政法是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法在保障国家行政活动合法性、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我国对行政法进行了修改,对修改前后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修改前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编制、结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修改前的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编制、职责、领导体制等方面。组织法规定了的组成、职责、部、委员会设置和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设立、组成、职责、编制和领导体制。
(二)行政编制法
行政编制法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编制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修改前的行政编制法主要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编制、职务、任职条件、调配、培训、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行为法
行政行为法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修改前的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种类、效力、的外观要求、程序、责任等方面。
(四)行政监督法
行政监督法是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修改前的行政监督法主要规定了行政监督的种类、程序、责任、赔偿等内容。
2018年行政法修改内容
(一)完善行政组织法
2018年行政法修改后的行政组织法增加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责任的内容,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范围。修改后的行政组织法还增加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二)加强行政编制法的规定
2018年行政法修改后的行政编制法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编制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调配、培训、考核等方面的具体程序。修改后的行政编制法还增加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三)完善行政行为法
2018年行政法修改后的行政行为法明确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增加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效果等方面的审查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行为法还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增加了对行政行为效力的期限、变更、撤销、废止等内容的规定。
(四)加强行政监督法
2018年行政法修改后的行政监督法明确了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增加了对行政监督的种类、程序、责任、赔偿等内容。修改后的行政监督法还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增加了对行政行为效力的期限、变更、撤销、废止等内容的规定。
2018年行政法修改后的内容在保障国家行政活动合法性、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次修改,我国行政法制度更加完善,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018年行政法修改前后对比分析图1
行政法是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对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行政法》自82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行政法体系。2018年4月27日,十二届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对2018年行政法修改前后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2018年行政法修改的内容
1. 增加“ Total Revenue”的内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法所称的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里,“Total Revenue”的概念并未被明确包含在内。
2. 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对比修改前,该条对于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更加广泛。
3. 调整部分条文结构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在保留原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文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第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管理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的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这里对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并增加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内容。
2018年行政法修改前后的对比分析
1. 增加对“Total Revenue”的内容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并未对“Total Revenue”的概念进行明确。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法所称的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里,“Total Revenue”的概念并未被明确包含在内。这使得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在概念上更加明确和广泛。
2. 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对比修改前,该条对于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更加广泛。
3. 调整部分条文结构
2018年行政法修改前后对比分析 图2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条规定:“……(此处省略部分内容)……”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管理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的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这里对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并增加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内容。
通过对2018年行政法修改前后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在条文结构、概念明确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在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希望未来在行政法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到实践需要,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