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只能复议不能诉说的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作者:邪念 |

行政法是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定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活动,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作为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具有调整范围广泛、内容繁杂、调整对象特定、调整方式多样等特点。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不同的争议。关于行政法只能复议不能诉说的原则及其适用范围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行政法只能复议不能诉说的原则

行政法只能复议不能诉说的原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对于某些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但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行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行政法只能复议不能诉说的原则的设立,源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不服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前款所列规定不含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行政法只能复议不能诉说的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不服的;(4)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法只能复议不能诉说的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政法只能复议不能诉说的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行政法中,对于某些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但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关于确认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所列规定不含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法只能复议不能诉说的原则及其适用范围,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对于解决行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法律工作者应当正确理解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以便在适当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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