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制定与实施条例

作者:夏沫青城 |

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是指由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以单行法规形式发布,针对某一具体领域或者特定行政行为而制定的法规。这种法规形式主要体现了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和调整,是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共同构成了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

法律依据和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制定与实施条例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制定与实施条例 图2

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是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和执行的,其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法规的基本依据是和法律,可以根据和法律授权制定相应的法规。这体现了国家法治原则的体现,确保了国家行政事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针对性和实用性

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是针对某一具体领域或者特定行政行为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它为该领域或特定行政行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助于实施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这种法规形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在不同领域和行政行为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法律实施和监管

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是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法律实施和监管功能。可以通过制定法规,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规范和调整,确保国家法律得到全面、准确、严格的执行。还可以通过法规的形式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管,维护国家行政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法规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相较于法律,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的制定和程序相对较为简便,有利于及时应对国家行政事务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这使得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变化进行调整,保持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法规的执行与责任

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是由发布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规,确保国家行政事务的有序进行。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法规的执行和责任。

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是依据和法律规定的职权,针对某一具体领域或者特定行政行为而制定的法规。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体现了国家法治原则,为实施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应当继续发挥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的作用,推动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制定与实施条例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基本法单行法制定与实施条例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法规的质量和实施效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所属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 market 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单位制定的规章和法规。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应当遵循和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

第五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和法律的规定;

(二)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三)反映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变化;

(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注重实际效果,提高法规质量。

第六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公开进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听取专家意见,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审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由公布。

行政法规的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 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法规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进行;

(二)及时、准确、全面;

(三)注重效果,及时经验,不断完善;

(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应当对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 market 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对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 国家 market 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废止,由决定。

(1997年11月1日发布,2018年12月1日予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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