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法院法113条解读: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作者:尽揽少女心 |

德国行政法院法(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Verfassungsbundes,简称“德意志”)作为德国的基本,对国家的组织架构、权力分立、权利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在行政诉讼方面,该法第113条对于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该法条进行解读,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实践提供借鉴。

德意志第113条的规定

德意志第113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联邦政府由总理、联邦 chancelier 和各部大臣组成。联邦政府的职权,由联邦议会决定。” 该条主要涉及国家权力的归属、国家权力的行使机关以及联邦政府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一)国家权力的归属

根据德意志第113条的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享有广泛的合法权益,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权力的行使机关

德意志第113条还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机关为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联邦议会是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和法律。联邦政府则负责执行联邦议会的法律监督权,对各部和地区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在行政诉讼中,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程序。

(三)联邦政府的组织架构

德意志第113条还规定了联邦政府的组织架构。联邦政府由总理、联邦 chancelier 和各部大臣组成。总理是联邦政府的首脑,负责领导联邦政府的工作。联邦 chancelier 是总理的副手,负责处理总理的日常工作。各部大臣则分别负责联邦政府的各个部门,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在行政诉讼中,这些联邦政府机关也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德意志第113条对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程序问题

1.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德意志第113条并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但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Verfassungsbundes,简称“德意志”)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比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2. 行政诉讼的程序:德意志第113条并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但根据德意志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一般包括以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审查、行政诉讼的判决等。

(二)行政诉讼的实体问题

1. 行政诉讼的实体问题:德意志第113条并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实体问题。但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实体问题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审查、行政行为责任的承担等。

2. 行政诉讼的判决:德意志第113条并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判决。但根据德意志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判决一般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赔偿判决等。

《德国行政法院法113条解读: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图1

《德国行政法院法113条解读: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图1

德意志法第113条对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了借鉴。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享有广泛的合法权益,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比则、正当程序原则等,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包括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审查、行政诉讼的判决等。希望通过对德意志法第113条的解读,能为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借鉴和启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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